根据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相关政策规定,2022年天津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聘用制书记员,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委托北方测评(天津)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招录,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至招聘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聘用原则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本次各招聘单位共计划招录98名聘用制书记员,各招聘单位招聘数量及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2022年天津市人民法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计划表》。
三、聘用制书记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纹身,年龄在18周岁以上(出生日期在2004年7月25日以前),同时须符合附件1关于年龄的具体要求(35周岁以下指出生日期在1986年7月25日以后;40周岁以下指出生日期在1981年7月25日以后);
3、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详细要求见附件1);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因违纪违规被原用人单位辞退的、以及有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7、其他条件要求:
各招考单位招聘职位具体招录条件设置见附件1。
四、招聘信息发布
自2022年7月25日起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www.tjtalents.com.cn)、北方人才网(http://www.tjrc.com.cn)同时发布招聘公告。
公众号:北方人才网微信搜索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和笔试缴费均在网上进行,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2022年7月29日9:00至8月2日16:00
缴费时间:2022年7月30日9:00至8月3日16:00
考生在报名后将进入资格初审环节,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得参与笔试环节。
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如实填写且在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如报考人员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如某报名成功的考生总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低于附件1招聘计划中所设立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人数。招聘单位可酌情将核减的计划数调整到其他岗位,但应保证调整后的岗位满足开考比例要求。核减及调整后的招聘计划将在报名缴费结束后进行公示(若有)。
笔试为机考,分为《综合能力测试》及《打字技能测试》,每门45元,报名费合计每人90元,若报名缴费考生所报考岗位未开考,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笔试报名费退回。
六、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试分为笔试及面试两个环节,具体时间安排另行发布通知。疫情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将视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规定及具体疫情管控情况另行调整并于公告发布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持续关注,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考生现居住地相关防疫管理规定及疫情期间考试须知,参加考试相关环节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笔试
本次笔试内容分为《综合能力测试》和《打字技能测试》两项,采取上机考试形式,满分均为100分;笔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能力测试》占65%,《打字技能测试》占35%的比例计算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100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察常识判断、法律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判断推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资料分析能力等知识;
《打字技能测试》主要考察打字速率及正确率(形式为看打)。考核考生保证正确率(95%及以上)的情况下,正确打字的数量(满分标准:10分钟内正确打字1000字及以上)。本项测试正确率不足95%的考生将不得进入后续环节。考试机提供搜狗拼音、QQ拼音、搜狗五笔、万能五笔、微软全拼等输入法。
笔试具体安排将另行发布通知。
报考人员应按笔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部科目笔试,任一科目缺考考生将被视为笔试缺考,笔试成绩按照零分计算,且不得进入后续资格复审等环节。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报考人员可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下一环节情况。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报名代码分别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照《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综合能力测试》依然相同的排名并列。排名后,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排名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排名相同的一并进入;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人员须在指定时间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缴费并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报名费为45元/人。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发布通知。
资格复审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2022年天津市人民法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面试报名表》(见附件3)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书及学历认证材料(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学历认证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与招聘计划要求相符的证明材料:
要求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本人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位网学位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
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按照招聘单位要求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不计入成绩,仅供参考。具体安排在笔试后关注报名网站统一通知,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具体安排将另行发布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达不到合格线的不具备录取资格。面试考试成绩确定后,当日内公布面试考试成绩,面试考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
(三)综合成绩确定
考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50%+面试成绩*50%,保留小数点后1位。
综合成绩将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四)疫情防控要求
《2022年天津市人民法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同步在报名网站发布,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落实考前14天健康信息申报、流行病学调查、考试前核酸检测及其它疫情防控要求。如遇疫情形势发生变化,天津市人民法院将根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政策对考试时间安排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随时关注报名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如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站信息导致未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
(五)其他事项
因疫情防控需要,考试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将通过报名网站及时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报名网站,避免影响考试录用。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报名代码分别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及政审人员名单。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面试成绩由高至低顺序进行排名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另行在报名网站发布通知。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进入本环节考生应保持通讯通畅。
八、递补规则
在各环节出现考生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的情况而不得进入后续环节时,招聘单位可依据上一环节考生排名进行递补。
九、拟招聘人员名单的确定、公布方式及办理录用手续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综合成绩、体检考察情况等。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调剂
如某岗位最终实际招录人数未能满足招聘计划的,招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招录计划人数或空缺名额在本单位内进行调剂。已经进行调剂的考生不再适用递补规则。
十一、补充录用
本年度通过笔试进入面试阶段并获得面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第六项第三点)将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如招录单位本批次招录的相同岗位聘用人员出现离职情况,可按综合成绩排名进行补充录用。
十二、薪酬标准
聘用制书记员享受五险一金及法定福利,月应发工资3800元左右。
十三、招聘监督
本次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并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政策咨询时间:(自7月25日起接受电话咨询)工作日9:00至11:30、14:00至17:00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网络报名、缴费的技术支持及具体实施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及正常运行。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28013570、28014067(工作日9:00-11:30、14:30-17:30)
十四、签约录用的聘用制书记员除遵守劳动合同外,还应遵守劳动合同实施细则(附件6),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