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朱沛智副教授撰写的《论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一文在《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上发表。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高度敏感性等特征,对其不当获取、使用都会导致对权利人财产权、人格权等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对其予以特殊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是指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在权利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贯彻知情同意原则既是信息权利主体信息自决权的体现,也是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知情同意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原则,在现阶段面临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困境,一方面,信息处理者不告知、不如实全面告知,使得权利主体的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未能完全知情情况下做出的同意存着效力瑕疵。故有必要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予以规范、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完善,并从提高信息权利主体行使同意能力等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保护信息权利人的生物识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