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丽丽老师在《法学论坛》2020年第5期发表题为《生命法益起点下自我决定权与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探讨》的论文。该论文认为,自我决定权以自由为其法哲学根基。对作为“自由”具体演绎路径的“自我决定权”的理论挖掘要回溯至哲学的“自由”层面,这是法哲学对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投射,自我决定权在法教义学中的具体应用在不断诠释着自由的内涵。由于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存在被害人生命法益受损的结果,因此厘清自我决定权与生命法益的关系,是判断自我决定权能否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提供理论基础的关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以被害人在充分认知危险的前提下,自愿决定进入危险,并在其支配下导致危险的实现为要件,这是对自我决定权的践行,相应地,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是被害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后的必然结果或要承受的代价。在生命法益问题上,被害人危险接受中自我决定权与生命法益并未发生理论冲突,被害人在危险接受中并未对其生命法益作出放弃,死亡结果的出现也并非其自我决定权积极追求的内容,而只是其行使自我决定权所出现的预期之外、被害人无法控制的结果,在厘清该理论症结的基础上,自我决定权为被害人危险接受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